近几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部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规范与标准,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就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规范与标准作一简要叙述,供大家参考。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
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424号国务院令,公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分为七章:总则、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2条。
该条例颁布后,农业部和卫生部相继出台了配套文件。
农业部文件包括《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卫生部文件包括《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80号国务院令)已于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7条。
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颁布实施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